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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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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社科领办[2015]1号

关于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奖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各社科类学会:
  根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将于2015年4月上旬正式开始。现将《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欢迎符合条件的成果作者积极申报,望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方案

  根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8]4号)规定,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将于2015年4月上旬启动。为了切实做好本届评奖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奖励在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有创见的优秀成果,突出奖励对鄂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坚持正确导向,突出社会科学服务社会职能,促进鄂州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组织领导
  1、成立“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同一单位的成员不得超过四分之一。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一届。
  根据申报情况分设三个学科评审组,各学科组分别负责相关学科的成果评审,向评委会推荐本学科组复评入围成果。
  2、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议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制发《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协调处理评奖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评奖范围、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凡我市社科工作者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或登载报刊发行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或在公开报刊(即有“CN”号)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
  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主办的、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刊号的内部刊物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
  3、内部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被领导或有关部门采纳,并附相关证明的成果;
  (二)已经去世或调离我市的社科工作者在上述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评。
  (三)市外作者取得的专题研究鄂州发展的社会科学成果,符合上述各款要求的,可申报参评。
  (四)已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本次评奖。
  (五)党政系列副市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的成果不申报本届评奖。
  (六)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的独立成果不申报本次评奖。
  四、申报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5月29日。
  五、评奖标准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划分为两类。(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古籍整理、工具书等;(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
  1、著作类:专著对研究对象和问题能够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理论体系完整,内在逻辑严密,有学术创建和理论分析,或者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译著内容应对我国学术理论研究或实际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学术意义,译文要忠于原著,文字表达准确、畅美;古籍整理要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较高价值;科普读物应适应时代要求,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工具书要求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应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和学术价值。
  2、论文类:论文应对某些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的研究有所发现、创新,或提供新的分析、论证,或提出重要修正和补充。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应对现实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比较深刻的见解或意见,材料翔实丰富,对推动和指导社会实践有重要作用。
  六、奖项设置和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奖励办法:各等级获奖成果均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相应奖金。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是5000元、3000元、2000元。
  多名作者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获奖,奖金只发一份,每位获奖作者(以3人为限)发给联名证书一份。
  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特别奖经请示市领导后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七、成果申报
  1、凡申报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学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可从市社科联网站下载,鄂州社科网址:www.ezskl.com
  2、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市级各类学会会员的申报成果,由所在学会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申报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
  3、申报的各类成果必须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成果为论文的,申报时应交1份成果全文、目录、封面的复印件和3份遮去作者信息文字的成果全文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成果为著作的,应交著作4份,其中3份应遮去有关作者信息的文字。
  4、申报的成果如被采纳应用,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的,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5、参评成果复印件及各项附件恕不退还。
  八、评审程序与方法
  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按初评、复评、终审程序进行。
  1、初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初评专家独立对申报成果认真审读,量化打分。市评委会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按得分多少产生初评推荐名单。初评推荐的成果数量,应多于奖项的50%。
  2、复评:由市评委会学科组负责。各学科组在审读初评推荐成果基础上,认真复核,采取定量打分和定性评审结合的方法,写出明确评审意见。经过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报市评委会终审。
  3、终审:由市评委会负责。市评委会投票决定各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终审成果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并以得票多少顺序排名。
  经终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依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处理。公示期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九、评审工作纪律
  1、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按质取优,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
  2、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委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  根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8]4号)规定,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将于2015年4月上旬启动。为了切实做好本届评奖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奖励在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有创见的优秀成果,突出奖励对鄂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坚持正确导向,突出社会科学服务社会职能,促进鄂州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组织领导
  1、成立“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同一单位的成员不得超过四分之一。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一届。
  根据申报情况分设三个学科评审组,各学科组分别负责相关学科的成果评审,向评委会推荐本学科组复评入围成果。
  2、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议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制发《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协调处理评奖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评奖范围、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凡我市社科工作者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或登载报刊发行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或在公开报刊(即有“CN”号)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
  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主办的、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刊号的内部刊物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
  3、内部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被领导或有关部门采纳,并附相关证明的成果;
  (二)已经去世或调离我市的社科工作者在上述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评。
  (三)市外作者取得的专题研究鄂州发展的社会科学成果,符合上述各款要求的,可申报参评。
  (四)已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本次评奖。
  (五)党政系列副市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的成果不申报本届评奖。
  (六)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的独立成果不申报本次评奖。
  四、申报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5月29日。
  五、评奖标准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划分为两类。(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古籍整理、工具书等;(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
  1、著作类:专著对研究对象和问题能够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理论体系完整,内在逻辑严密,有学术创建和理论分析,或者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译著内容应对我国学术理论研究或实际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学术意义,译文要忠于原著,文字表达准确、畅美;古籍整理要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较高价值;科普读物应适应时代要求,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工具书要求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应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和学术价值。
  2、论文类:论文应对某些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的研究有所发现、创新,或提供新的分析、论证,或提出重要修正和补充。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应对现实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比较深刻的见解或意见,材料翔实丰富,对推动和指导社会实践有重要作用。
  六、奖项设置和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奖励办法:各等级获奖成果均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相应奖金。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是5000元、3000元、2000元。
  多名作者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获奖,奖金只发一份,每位获奖作者(以3人为限)发给联名证书一份。
  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特别奖经请示市领导后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七、成果申报
  1、凡申报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学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可从市社科联网站下载,鄂州社科网址:www。ezskl。com。
  2、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市级各类学会会员的申报成果,由所在学会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申报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
  3、申报的各类成果必须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成果为论文的,申报时应交1份成果全文、目录、封面的复印件和3份遮去作者信息文字的成果全文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成果为著作的,应交著作4份,其中3份应遮去有关作者信息的文字。
  4、申报的成果如被采纳应用,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的,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5、参评成果复印件及各项附件恕不退还。
  八、评审程序与方法
  第四届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按初评、复评、终审程序进行。
  1、初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初评专家独立对申报成果认真审读,量化打分。市评委会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按得分多少产生初评推荐名单。初评推荐的成果数量,应多于奖项的50%。
  2、复评:由市评委会学科组负责。各学科组在审读初评推荐成果基础上,认真复核,采取定量打分和定性评审结合的方法,写出明确评审意见。经过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报市评委会终审。
  3、终审:由市评委会负责。市评委会投票决定各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终审成果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并以得票多少顺序排名。
  经终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依据《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处理。公示期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九、评审工作纪律
  1、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按质取优,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
  2、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委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申报作者必须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或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市评奖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下次参评资格。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核实,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通报批评,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申报作者必须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或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市评奖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下次参评资格。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核实,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通报批评,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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