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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社会科学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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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   【复制链接】   【打印】   【关闭】    2013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在社科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理论创新,提升我市理论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社科工作者“智囊”和咨政育人作用,更好地为文化强市建设服务,为宣传普及社会科学、提高群众社会科学素质服务。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鄂州市社科联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市社会科学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市社科联委托,参与党委政府的社科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市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鄂州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政企事业单位、社科类社团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科工作者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入选专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由市社科联根据专家工作实绩确定保留或更换。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工作职能:
  (一)参与市委市政府的社科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策划和编制工作;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参与鄂州市社科成果的评审、成果鉴定工作;参与鄂州市社科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工作;
  (三)组织专家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技下乡及下基层技术指导、培训等活动;
  (四)推动社科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五)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专家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第六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的状况,工作中无不良纪录者;
  (二)在本市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硕士生导师可优先入选;
  (四)虽为中级技术职称,但近三年内在其所属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荣获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二名主要完成人可破格入选。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填报《鄂州市社会科学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例会审定批准;
  (二)入库专家发给“鄂州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证书”,并在《鄂州新闻网》、《鄂州社科网》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组织各项活动和课题研究时,优先吸收专家库专家参加;推荐上一级专家库和市人才协会也优先从库中抽取;
  (二)对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较好的专家库成员,给予表彰;对专家库专家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宣传、推广;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和课题研究、鉴定、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理论性总结分析,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参与市中长期社科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立项项目的评审、研究成果的鉴定结项;
  (三)受市社科联委托,参与重大课题攻关,不断深化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
  (四)受市社科联委托,开展社科咨询、宣传普及、成果交流等社科活动;
  (五)接受市社科联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社科联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留下记录:
  (一)两年内没有一项社科研究成果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库专家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四)两年内未参加一次市社科联举办的社科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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